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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2026-05-15 16:00:00 来源:乃东区司法局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4月9日)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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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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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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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第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3年8月29日)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3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8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2016年4月1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以及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2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3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3年7月10日)第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4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6日)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5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6日)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6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7 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以及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6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8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6日)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9 对化学品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3年7月10日)第二十条、第六条第三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号)第二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1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2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号)第二十八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3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未设置截水沟;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4月18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5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6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第三十七条、第六条第二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7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8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9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8月5日)第三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3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31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0年12月14日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3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4月18日)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33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34 对冶金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09年9月8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35 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09年9月8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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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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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38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各项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8日)第二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1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2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4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5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6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2013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7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第七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8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49 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22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0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及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1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4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5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第九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8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3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4 对长途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未安装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3年8月29日)第三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6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2年1月19日)第四十九条、第六条第二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8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2年1月19日)第三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69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2年1月19日)第三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1月11日)第三十一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1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07年1月11日)第三十二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2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1月11日)第三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二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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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二条、第五十二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5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2013年10月14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6 对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公共游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渡口)等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2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7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8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79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80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81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82 对生产经营单位以转让、冒用、伪造、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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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四十八条
2.《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2号)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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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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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3年8月29日)第三十一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86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7号2012年4月27日)第五十三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87 对烟花爆竹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2012年5月21日)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8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7号2012年4月27日总局令第17号2009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89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7号2012年4月27日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0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7号2012年4月27日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行政
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7号2012年4月27日总局令第30号2010年5月24日)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2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7号2012年4月27日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2月28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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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3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5 对工程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6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8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99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第四十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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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距离小于300米,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4月18日)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1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2 对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3  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4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7号2012年4月27日总局令第30号2010年5月24日)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5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6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7 对烟花爆竹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2012年5月21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8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0年12月14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09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0年12月14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0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1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2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3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四款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4 对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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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查封或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行政强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6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7 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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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8月5日)第三十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19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20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3月21日)第二十五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12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2.《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2号)第十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2016年4月1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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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备案 其他类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2.《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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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外来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从事作业的备案 其他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第二十六条】 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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