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乃东区人社局(医保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类别 | 审核事项 | 依据 | 情形 | 处罚 |
| 1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逾期一个月以内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 按应缴医疗保险数额 1 倍的标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处 500 元罚款。 |
| 2 | 逾期不改正,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 按应缴医疗保险数额 1.5 倍的标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处 1000 元罚款。 | |||
| 3 | 逾期不改正,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 按应缴医疗保险数额 2 倍的标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处 1500 元罚款。 | |||
| 4 | 逾期不改正,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 按应缴医疗保险数额 3 倍的标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处 3000 元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