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乃东区水利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乃东区水利局
二、执法人员
2025年行政执法人员在岗在编统计表 | ||||||
制表单位: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执法证件号 | 备注 |
1 | 次仁白珍 | 乃东区水利局 | 局长 | 211002198310080149 | 26030118002 | |
2 | 罗珍 | 乃东区水利局 | 副局长 | 542221198711260025 | 26030118006 | |
3 | 吴尧 | 乃东区水利局 | 副局长 | 511023198811251092 | 26030118008 | |
4 | 德吉拉姆 | 乃东区水利局 | 二级主任科员 | 542621197810080043 | 26030118007 | |
5 | 扎西坚参 | 乃东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师 | 542221198705300019 | 26030118009 | |
6 | 土多朗追 | 乃东区水利局 | 水利助理工程师 | 542222199203200035 | 26030118004 |
三、执法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行使以下执法权限:1.水利行政许可:包括河道采砂许可、取水许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2.行政处罚:对违反水利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非法采砂、违法取水、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进行处罚。3.行政强制:对拒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洪水隐患的违法设施依法查封、扣押等。4.行政检查: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运行、水资源利用、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执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
五、执法程序
1.立案: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决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4.送达执行:将执法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5.结案归档:执法程序结束后,整理案卷并归档。
六、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乃东区人民政府或山南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申诉举报:如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向乃东区水利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举报。
七、执法监督电话
乃东区水利局举报投诉电话:0893-7835516
乃东区水利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