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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东区林草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2025-09-25 11:07:48 来源:乃东区林草局

为规范乃东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执法程序及救济渠道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执法机构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区域

执法证件号码

11

成春波

副局长

乃东区林草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

林地草地 风景名胜区 野生动物植物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病虫害

26030154005

2

扎西达杰

二级主任科员

乃东区林草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

林地草地 风景名胜区 野生动物植物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病虫害

26030154003

3

3

次旦罗布

一级科员

乃东区林草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

林地草地 风景名胜区 野生动物植物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病虫害

26030154004

三、执法权限

1.对辖区内森林、草原、野生动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4.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限。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1. 立案: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审批。

2.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证据材料报本局法制审核机构(或指定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负责人审查。

4. 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听证权。

5. 决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或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不成立的,本局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7. 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六、执法监督电话

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举报投诉电话:0893-7823022。

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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