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乃东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执法程序及救济渠道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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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执法机构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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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成春波 |
副局长 |
乃东区林草局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 |
林地草地 风景名胜区 野生动物植物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病虫害 |
2603015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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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扎西达杰 |
二级主任科员 |
乃东区林草局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 |
林地草地 风景名胜区 野生动物植物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病虫害 |
2603015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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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
次旦罗布 |
一级科员 |
乃东区林草局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 |
林地草地 风景名胜区 野生动物植物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病虫害 |
26030154004 |
三、执法权限
1.对辖区内森林、草原、野生动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4.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限。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1. 立案: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审批。
2.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证据材料报本局法制审核机构(或指定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负责人审查。
4. 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听证权。
5. 决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或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不成立的,本局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7. 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六、执法监督电话
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举报投诉电话:0893-7823022。
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