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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东区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

2020-07-09 17:35:26 来源: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乃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投诉,当事人称,他爱人于2020629日前往泽当某加油站加油时,加油站内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推荐使用某品牌汽油复合剂,使用后可以使汽车更加省油,经消费者同意后添加了2支,每支价格65元,消费者加了300元油去付款时,却被告知需要支付1470元。加油站工作人员解释,该产品需购买3盒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消费者因着急上班,匆匆付款后离开加油站,事后回家才感觉不对劲,便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乃东区市场监管局城北市场监管所及时介入了解情况并调查,推荐使用汽油复合剂和收取费用的是与加油站合作的第三方销售公司,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工作人员认为,和加油站合作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在未准确说明添加汽油复合剂的作用、具体使用功效和价格的前提下卖出汽油复合剂,涉嫌误导消费者及强制交易行为。经调解,加油站第三方工作人员退还多收的3盒汽油复合剂价款1170元。

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城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中石油山南分公司及其合作的第三方合作公司进行行政约谈。会上要求,中石油山南分公司要加强对各加油站的管理,立即召开会议,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各加油站和第三方销售公司务必要严格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如实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各加油站醒目位置必须以张贴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不再发生类似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局也提醒消费者,如果在消费前,商家没有明确告知产品具体使用方法及用途、用量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拒绝付款;更应及时索要发票,以备事后维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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