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卫健委关于印发乃东区村医从业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卫生服务中心、藏医院:
为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乃东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村医”)执业行为,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乃东区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修订完善《乃东区村医从业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乃东区村医从业管理办法(修订)
乃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