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南市市管国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总经理及其他负责人(高级管理层)。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强化激励约束。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为考核期,从考核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和职务;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目标任务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主要包括党建考核、业绩考核等指标体系,具体指标权重在目标任务书中明确。
(一)党建考核,主要由区委组织部和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业绩考核主要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在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信访工作、安全生产、风险控制能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等,其他内容由国资委根据每年区委、区政府特殊任务予以增减,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务书中确定。
商业类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
公益类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以承担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功能为主,优先考虑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按照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内容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每年目标值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实现递增。
第一档目标值,目标值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的为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值)的为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为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书。
第九条考核指标目标值不因企业负责人任期交替而调整。
第十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每月分析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每半年将目标任务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建立维护稳定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同时向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年初,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依据第三方审计结果,按照本办法给出考核结果,形成奖惩意见。
(二)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如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严重失真,影响考核结果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出现此类违规事件,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去其职务,对享受年薪的相关负责人取消或追缴其绩效年薪。其他责任人,由企业自行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二)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国资委三年内不得聘用该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经营绩效考核和任期三年考核结果两个指标。与年度考核指标和目标值相衔接,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目标任务书中确定。
各项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任期三年考核结果计分按照任期三年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分计分。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参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章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个人收入,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基本年薪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的年度基本收入。其基薪为20万元(含五险一金)。
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基薪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基薪×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由企业召开董事会研究后年初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采取民主测评、董事会讨论决定等多种形式,根据其任职岗位、职责、承担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分配系数。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薪=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企业其他负责人分配系数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岗位薪酬分配系数: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总经理)的分配系数原则上为1。具体根据本人履职贡献、廉洁自律等情况由企业职代会民主评议。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根据岗位职责、贡献和承担风险等情况由企业董事会考核并按程序确定。原则上平均系数在0.6-0.9之间,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二)被考核企业的分、子公司及以下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总公司制定,具体倍数由总公司董事会考核并按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绩效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及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办法详见计分办法。
计算公式: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二十一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调节系数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计算公式:任期激励收入=三年平均基本年薪×任期激励调节系数
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与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的绩效年薪的发放相结合。
(一)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15天以上至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扣减离岗天数1/3的绩效年薪;
(二)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1个月以上至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扣减离岗天数1/2的绩效年薪;
(三)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超过2个月的,扣减离岗期间的全部绩效年薪;
(四)擅自离岗的,按企业相关劳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
第四章考核结果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110--120分,B级为100--110分,C级为80--100分(不含下限值),D级无绩效奖金,考核级别为A级的户数占当期纳入考核企业总户数的比例应当保持在合理范围以内,一般不超过50%。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重特大事件、严重腐败案件、不按规定决策和对外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评为D级。
(二)企业为全区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或由于特殊原因影响经济效益指标下降的企业,由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三)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经国资委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重大资产变化等情况的企业,国资委根据资产等相关变更情况核定考核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