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1
文号:
发布机构: 乃东区财政局(国资委)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 2025-10-15 11:13

乃东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 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5-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乃东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乃东区属国有企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乃东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国资委根据乃东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乃东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行为。

第五条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乃东区人民政府依法出资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由乃东区人民政府单独出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持股占比100%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乃东区国有独资企业出资,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有独资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乃东区国有独资企业出资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乃东区国有独资企业出资比例不足50%的企业,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是指由乃东区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与其他合作伙伴按不同的持股份额组建子公司。国有企业没有控制权的企业,即国有企业不控股。

第六条国有企业成立由专业人员等组成的风险防控委员会,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和直接投资业务中各种风险的控制,对企业董事会的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审核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乃东区人民政府依法出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包括董事会成员;未设董事会的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二章 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第八条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落实各级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支部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经企业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对于特别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由国资委报区委区政府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条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国有企业人事任免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人员,主要采取组织任选与市场化招聘相结合的方式配备。

董事长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选任,由组织部进行考察推荐,报请区委批准后,按程序任命;管理层中总经理职位公开招聘聘用,根据岗位需求,企业提出招聘建议方案,由国资委、企业联合向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发布职业经理人招聘公告,由政府联合组织面试选拔,推荐人选报请区委、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任命。对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由企业根据所需岗位情况,提出招聘建议方案,报国资委审议通过或由国资委直接任免。

第十二条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人员,主要采用企业内部推选,由区属国有企业与参股企业协商,召开股东大会,确定岗位需求,提出管理层人员配备方案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子公司管理层人员的聘用由母公司提出管理层人员配备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国资委备案。非管理层人员的聘用由子公司具体负责,报母公司备案。

第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中公开招聘人员解聘,由国有企业提出解聘意见建议,报国资委审核并经企业党支部研究决定后,报区委区政府备案涉及到聘用总经理解聘的,由国资委提出解聘意见建议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其他招聘人员解聘,由国有企业履行解聘程序,报国资委备案。子公司招聘的管理层人员解聘由母公司提出解聘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报国资委备案。其他招聘人员解聘由企业具体负责。

第十对违反规定擅自招聘、录用人员的区属国有企业、单位或个人,招聘、录用无效,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安排

第十六条本章所称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包括国有资金(国家资金投入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包括国有资金投入类项目、企业自主开发项目。

(一)国有资金投入类项目100万以下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100万以上至500万以下报国资委审批、500万上报政府常务会研究、1000万以上(含1000万)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

(二)企业自主开发项目,项目方案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会研究决定报国资委审批。融资类项目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后,报国资委备案

(三)其他应向区委、区政府或国资委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以上项目有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

第五章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大额资金包括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企业日常经营支出、重大投资类项目资金支出。

十九企业非经营性支出要求各国有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研究后,报请国资委备案。国资委对各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企业日常经营性支出由各企业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各企业应严格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内控管理制度,国资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报处置方案经国资委审核。房屋及建筑物、车辆等重大资产处置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重大投资类项目资金支出应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国资委审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季度向区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问责。

第二十监事会对企业财务以及企业董事、管理层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重大投资、融资、工程建设等项目,要事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职工代表大会等团体的作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二十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企业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企业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出现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决策不利或错误执行决策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备案。

第三十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