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中)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乃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经乃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乃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必审。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签署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实际,及时增减并经乃东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乃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乃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