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厘清村(社区)工作权责边界,规范村(社区)自治事项,完善村(社区)自治机制,进一步促进村(社区)减负增效,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结合乃东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项准入,是指除《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外,其他确需村(社区)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才能委托或交由村(社区)办理。
第二条 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废存和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逐级下发至村(社区),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准入事项权责
第三条 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工作归乃东区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牵头抓总,办公室设在区委社会工作部,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中,依法履职事项由村(社区)自主开展,发挥主责作用;协助办理事项主体责任在区(中)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由村(社区)负责协助开展。
第五条 区(中)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转嫁给村(社区)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不得将工作推卸给村(社区)。
第六条对于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村(社区)具体承担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联系居民、协助入户、反映诉求等辅助性、服务性、保障性工作。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范围,但属于工作事项清单范围,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第八条 区(中)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清查村(社区)出具的各项证明。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村(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可要求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对已无需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改政策制度、办事流程,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严禁各部门为规避工作责任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严禁企事业单位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
第三章事项准入和退出程序
第十条 区(中)直各部门准入事项应严格按照事前酝酿、提出申请、组织审核的程序办理。
(一)事前酝酿。在提交职责事项调整的书面申请前,区直各部门应当与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先行协商、征询,主动与办公室进行沟通。
(二)提出申请。区(中)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方在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就拟准入职责事项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乃东区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三)组织审核。根据职责事项,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请区委批准。
第十一条对已办结、到期、需要调整或不宜继续列入清单的职责事项,由区(中)直各部门联合各乡镇(街道)向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并填写《乃东区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经办公室确认后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申请准入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每年集中在1月至2月)。对举办培训、大型活动、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村(社区)协助办理的,由主办单位和村(社区)协商解决,并提供必要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建立临时性、阶段性职责任务清单,上述事项按程序审核后交村(社区)办理,实行动态管理。临时紧急任务可口头请示后先行办理。
第十四条 区(中)直各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村(社区)办理,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加强属地管理等方式向村(社区)下放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经审核准入的事项,由区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及时调整清单,区(中)直各部门与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落实。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区(中)直各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等各类保障措施。区(中)直各部门应当及时对村(社区)承担的事项进行培训、指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对已审核准入的职责事项,督促各单位及时办理职责事项准入工作,对已审核批准撤销、调整或取消的职责事项进行跟踪,确保不将相关职责继续下放村(社区)。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政府购买领域和范围,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第十八条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明确标准,实行专款专用。村(社区)党组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社区)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乃东区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乃东区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2.乃东区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
3.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
4.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清单
5.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1
乃东区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编 号 : 申报日期:年月 日
主要工作内容 | |||||
实施依据(附文件依据) | |||||
实施范围 | |||||
实施形式(如村(社区)自行落实/购买服务/ 费随事转等 ) | |||||
实施期限(如长 期/短期,短期注 明起止时间) | 是否需要村(社区) 填报表格 | ||||
是否配备工作经费(如是,请注明来源和金额) | 是否使用信息 化系统(如有,请注明名称 ) | ||||
是否配备工作人员(如是,请注明来源) | 是否设置机构 或挂牌(如是,请注明名称 ) | ||||
申报单位意见 | (是否同意)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审核情况 | |||||
区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意见 | (是否同意申报)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乃东区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
报备单位(盖章): 报 备日 期:年月 日
拟撤销村(社区)准入工作内容 | ||||
撤销原因 | ||||
报备单位意见 | (是否同意撤销) (报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备案意见 | ||||
区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意见 | (是否同意申报)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 主要内容 |
一、政治组织类(共6项) | |
1 | 执行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
2 | 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 一战线工作等。 |
3 | 统一领导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
4 | 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含流动党员)。 |
5 | 加强两委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培养树立先进典型。 |
6 | 组织居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二、自我管理类(共16项) | |
7 | 设立人民调解、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落实团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团员教育管理。 |
8 | 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及时公布收支项目,接受居民监督。 |
9 | 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
10 | 召开村(社区)会议讨论制定居民公约,遵守并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11 | 管理本村(社区)各类档案。 |
12 | 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 |
13 | 调解民间纠纷,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做到边处置边汇报。 |
14 |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15 | 按照乃东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
序号 | 主要内容 |
16 | 配合上级做好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7 | 及时上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18 |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 |
19 | 及时予以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20 | 向乃东区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
21 |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发动村(居)民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相关工作。 |
三、自我教育类(共8项) | |
22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23 | 结合实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活动,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
24 |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联防、查处案件、管理实有人 口,开展对村(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帮教。 |
25 | 教育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中遵守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26 | 组织居民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和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27 | 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政策、法律宣传,组织文明村居、文明家庭等创建,组织文化、科技等知识学习,组织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
28 | 开展国家安全、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国防、反电信网络诈骗、家庭教育等。 |
四、自我服务类(共14项) | |
29 | 办理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村(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30 | 开展便民便利的村(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
31 |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32 | 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序号 | 主要内容 |
33 | 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34 | 对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帮助。 |
35 | 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
36 | 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残疾人工作。 |
37 |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
38 |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
39 | 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40 | 组织居民参与传染病疾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41 | 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制止处置。 |
42 | 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五、自我监督类(共4项) | |
43 | 组织村(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村(社区)单位参与村(社区) 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
44 | 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村(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
45 | 指导和监督村(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村(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
46 | 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
附件4
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主要内容 | 指导单位 |
1 | 社会治安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区公安局 |
2 |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 理工作。 | ||
3 |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
4 |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 ||
5 | 协助打击传销工作。 | ||
6 | 协助做好禁毒防范和村(社区)戒毒等工作。 | ||
7 |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 | |
8 | 村(社区)矫正 | 协助做好村(社区)矫正工作。 | 区司法局 |
9 | 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 ||
10 | 法律援助 | 协助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 区司法局 |
11 | 卫生健康 |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 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 的相关知识,组织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 区卫健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2 | 及时上报可疑疫情;协助开展动物疫情防治宣传教育;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组织力量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疫情管理、防疫工作;做好动物疫苗接种和系统录入;协助做好农药化肥使用日常监管工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3 | 协助开展村(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区卫健委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主要内容 | 指导单位 |
14 | 卫生健康 | 协助开展卫生健康宣传、特殊人群关爱、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康行动等常态职责以及防治常见病。 | 区卫健委 |
15 | 协助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好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 ||
16 | 计划生育 | 协助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配合街镇对辖区内全员人 口(含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 区卫健委 |
17 | 优抚救济 |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 区民政局 |
18 |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向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发放残疾抚恤金等工作。 | 区民政局 | |
19 | 村(社区)教育 | 协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 区教育局 |
20 | 督促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学。 | ||
21 |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 ||
22 | 劳动就业 | 协助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 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申报、申请、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领、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见习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工作等。 | 区人社局 |
23 | 配合收集、发布村(社区)就业信息,提供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发布、配合做好村(社区)闲散青少年、矫正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就业服务,转移就业系统录入。 | ||
24 | 配合做好对村(居)民享受创业场地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的申请等相关就业惠民政策的受理。 | ||
25 | 协助做好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创业公共 服务。 | ||
26 | 社会保障 | 协助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征缴等工作。 | 区人社局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主要内容 | 指导单位 | ||||
27 | 社会保障 |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公示工作,为辖区群众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辖区群众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辖区群众的家属申请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补助金申领等工作。 | 区人社局 | ||||
28 | 社会救助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 区民政局 | ||||
29 | 协助开展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和确认。 | ||||||
30 | 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 | ||||||
31 | 协助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 核。 | ||||||
32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救助。 | ||||||
33 | 协助收集、审议、上报“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扶助新增和退出对象的相关资料,落实农牧区“一孩双女”“特殊子女”家庭扶助相关政策。 | 区卫健委 | |||||
34 | 住房保障 | 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区住建局 | ||||
35 | 志愿服务、文化体育、意识形态 | 组建覆盖广泛、构成多元、特色突出、富有活力的志愿 服务队伍,推动村(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定期对辖区单 位党员志愿服务进行工作评价,及时向党员所在单位反 馈参与志愿服务情况。 | 区委社会工作部 | ||||
36 |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37 | 落实网评工作任务,监测、举报各类网络负面信息。 | 区委宣传部 | |||||
38 | 消费维权 | 协助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区市场监管局 | ||||
39 | 食品安全 | 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 |||||
40 | 安全生产 | 协助督促村(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 区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主要内容 | 指导单位 | ||||
41 | 安全生产 | 协助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
42 | 国防人武 | 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 区武装部 | ||||
43 | 协助做好征兵政治审查。 | ||||||
44 | 统计调查 | 协助开展本区域经济普查工作、人口普查、劳动力调查、住户调查等。 | 区统计局 | ||||
45 | 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乃东区分局 | |||||
46 | 统一战线 | 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 (居)宗教工作责任制。 |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 ||||
47 | 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 |||||
48 | 应急管理 | 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 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 理工作。 |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 利局、区林草局 | ||||
49 |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 ||||||
50 |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
51 |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 ||||||
52 | 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
53 |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建立森林火灾群 众扑救队伍。 | ||||||
54 | 城市管理 | 协助做好“门前五包”管理。 |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 ||||
55 | 基层治理 | 建立完善“街道大工委→村(社区)大党委→片区联建党(总) 支部→ 网格党支部(小组)→小区(楼院)党员中心户” 的五级组织链条。 | 区委社会工作部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主要内容 | 指导单位 |
56 | 基层治理 | 支持村(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村(社区)志愿服务。 | 区委社会工作部 |
57 | 配合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格化和双联户服务管理 工作,加强网格员队伍和“双联户"户长培训管理,村级“ 先进双联户"创建评选。 | 区委政法委 | |
58 | 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 ||
59 | 积极参与片区的重点要害部位守护工作。 | ||
60 | 加强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建设,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治 安巡逻、隐患排查工作。 | ||
61 | 自然资源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区自然资源局 |
62 | 其他 | 协助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群团工作部 |
63 | 协助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
64 |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 ||
65 |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
66 | 协助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
附件5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 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 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 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 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 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 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 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6 | 村(社区)戒毒村(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村(社区)戒毒、村(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 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 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 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 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 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 核对。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 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 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 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 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 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 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 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 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 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 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 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 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 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 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 营性用房证明、村(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 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21 | 房屋受损证明 |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居民委员会说明情况,由居民委员会向街道等有关单 位反映,由住建部门核实,无须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22 | 牲畜受损证明 |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居民委员会说明情况,由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反映,由保险公司、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核实,无须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23 | 其他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的;个人现有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能够 证明相关信息的;可通过部门间沟通、查询、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征求意见等获取信息的;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准确性,不 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能够 通过信息查询方式获得的。 |
备注: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村(社区)居委会应本着便利 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村(社区)居委会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 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