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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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03-03 11:21:51 来源:乃东区司法局

乃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乃政复﹝2025﹞30号

申请人:丁某某

住所:x省x市x区

被申请人:山南市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乃东路5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中关于“不予移交立案处理”的决定,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山南昊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喜谈原味葵花籽涉嫌违反商品条码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进行调查,向乃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1211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中关于“不予移交立案处理”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山南昊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喜谈原味葵花籽涉嫌违反商品条码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称:当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了“区域经销商”时,其法律关系已非简单的销售代理,而是构成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关于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所指的“委托加工”或“总经销”关系。被投诉人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示“区域经销商”,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委托方或总经销商,理应使用自身注册的商品条码,而非继续使用生产商的条码,被举报人的行为违法了上述规定,属于商品条码使用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在《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认定“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并非‘喜谈’瓜子生产企业或者委托生产企业,故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谈’原味葵花籽未使用委托商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事实不成立”存在以下错误:1.对于“委托方”的法律概念认定过于狭隘;2.未能依法界定“区域经销商”的法律责任;3.决定理由不充分。同时,《答复》)中不予立案决定,使认定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依法查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的公信力。另外,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多项合法请求未作回应,包括对举报奖励的处理不当,对“食品安全员”等请求未回应。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移交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移交立案决定。

一、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对投诉事项:2025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经我局工作人员联系山南昊天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投诉组织协调,该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并于2025年10月27日向我局送达拒绝调解说明书,明确拒绝参与申请人相关投诉事项调解的请求,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事项终止调解(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17号),并送达终止调解书。对举报事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进行了核查。经核查,1.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按照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配备有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员,并提供了食品安全相关培训记录、食品安全员配备情况等佐证材料。2.山南市天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喜谈”原味葵花籽进货票据、销售票据及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相关资质。3.山南市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授权书(经销合同),经销合同上明确订货单位(甲方):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单位(乙方):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因经销商熟悉当地市场、渠道和消费者习惯,能快速建立销售网络,尤其适合地理范围广、文化差异大的市场。经销商需承担库存、物流、销售等环节,此产品推广销售为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所以为避免经销商之间恶性竞争(如窜货),维护价格体系,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山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为西藏自治区唯一经销商。区域经销商为仅限西藏境内销售此产品,不代表生产制造商,生产制造商为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

二、本案的核心在于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区域经销商,销售生产商已标注自有商品条码的产品,是否构成违法。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相关规定,商品条码是用于标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商品本身的全球通用代码。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1.关于商品条码的使用主体: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及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销售经销商,并未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也未向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同时山南市昊天商贸所销售的"喜谈原味葵花籽"是由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不是进口产品和境外生产,故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做为经销商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合法合规。2.关于销售者的责任: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区域经销商,是产品的销售者。其法定义务主要在于销售合格产品、标明自身销售者信息等。现有证据表明,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是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已标注有效商品条码的合格产品,并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了自身的经销商身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强制规定区域经销商必须在其经销的、由生产商已标注条码的产品上另行替换或添加自身的商品条码。

申请人主张区域经销商应承担委托加工的条码使用义务,实质是混淆了委托加工方经销商的法律主体责任。委托加工方参与产品生产环节,需承担生产相关的条码使用义务;而经销商仅参与流通环节,无生产属性,不适用委托加工的条码规定。该主张缺乏《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明确依据,亦违背商品条码标识生产者、保障追溯的核心管理目的。本案中,使用生产商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的条码,已能清晰、准确地标识商品来源(生产者),并未破坏商品追溯体系,亦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解或混淆。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经销模式,不构成对商品条码管理秩序的破坏。

三、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仅是销售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谈原味葵花籽产品的经销商,未对该产品的物理形态、成分、保质期等任何属性进行改变或再加工,并未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也未向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由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已合法标注商品条码的喜谈原味葵花籽产品的行为,符合商品条码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4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喜谈原味葵花籽”一盒罐,花费25元。该商品包装写明:产地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制造商为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区域经销商为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条码为6973113800925。物品编码6973113800925由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所有。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进销票据、生产商资质、经销商授权书、经销合同以及食品安全培训记录。10月23日,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10月27日,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书。11月6日,被申请人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乃市场监管〔2025〕第17号)、《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进销票据、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书、拒绝调解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将“区域经销商”直接等同于“委托方”,系对法律概念的扩大解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及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第一项的内容,只有“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委托方,才需使用自身注册的商品条码。“委托加工”的核心特征是委托方对产品生产过程具有主导权或承担最终质量责任,且双方存在明确的委托生产合意。而本案中,山南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是《经销合同》(订货单位vs供货单位),内蒙古喜谈明确表示“经销商负责库存、物流、销售”,区域经销商仅限西藏境内销售此产品,不代表生产制造商。即经销商仅参与流通环节(进货、销售),未参与生产环节的委托定制(如未指定产品配方、包装设计或生产工艺)。包装上的标注“区域经销商”仅为告知消费者产品的销售渠道,不改变“制造商是生产主体”的法律关系。即使经销商参与市场定位或销售规划,只要未进入生产环节的委托加工,就不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条规定的“委托方”。

二、昊天商贸公司作为经销商,已依法标注自身身份信息,履行了销售者的法定义务,其销售行为未违反商品条码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条码的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生产者、保障商品追溯。本案中,制造商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的条码是其合法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用于标识其生产的产品,符合条码“追溯生产者”的管理目的;且涉案产品已标注制造商内蒙古喜谈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商品条码,该条码能够清晰标识商品来源,实现流通环节的追溯功能,未造成消费者误解或市场秩序混乱。

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并组织核查,核实了昊天商贸公司的食品安全员资质、进货凭证、经销授权等相关材料,调查范围全面,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经销关系的法律性质,认定涉案行为不构成违法,适用法律准确。此外,针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查验食品安全员资质的请求,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明确说明昊天商贸公司已配备食品安全员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已履行回应义务;关于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由拒绝,已作出答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于被申请人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中“不予移交立案处理”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乃东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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