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乃政复﹝2025﹞16号
申请人:董某某
住所: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乃东路50号
申请人不服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1540502002025042373046515),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1540502002025042373046515),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立案适用法律错误,仅处理了举报部分内容未处理投诉部分的内容,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西藏哗叽服饰有限公司抖音平台所售商品除一款商品面料成分与实物不符外,其他商品均与实物一致,且并非主观故意错标面料成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了不予移交立案处理的决定;通过西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查询到董某某的举报单只有举报内容,没有明确的投诉诉求,工作人员也通过电话方式告知董某某投诉调解的相关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录音、被申请人答复书、西藏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工作说明、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照片及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乃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