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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东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3-19 11:49:11 来源:区商务局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乃东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藏商发建字{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乃东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乃东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1.支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

2.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

3.支持具有农产品上行功能的县、乡(镇)、村物流体系建设。

4.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功能建设。

5.支持乡(镇)、村农村电子商务站点建设。

6.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培育。

7、支持旅游文化宣传推广以及文创产品设计开发。

8、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不得低于50%,支持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比例不得高于15%

9、对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搭建,不准用于购买流量支出,不准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不准用于激励、奖励等用途,不准挪作他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4.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5.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区政府是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区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运作、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估和拨款。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根据《会计法》所规定的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2.专项资金按实施进度预拨,由区商务局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专项资金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并提供相关材料。专项资金分三次拨款:

第一次预拨款:本项目合同签定生效甲方向乙方预拨付中央财政资金5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次预拨款:项目总投入资金达50%,预拨付中央财政资金30%作为项目建设

第三次拨款:项目建设完成,项目总投入资金达100%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区商务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验收申请后,区商务局完成初步验收;并通过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的绩效评价后拨付中央财政资金剩余的项目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商务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向区商务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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