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区政府各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自治区、山南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西藏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离开泽当期间,由其指定一名政府工作临时负责人。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有职、有责、有权、有交代”的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要敢于拍板、大胆决策、绝不能凡事请示报告、推脱责任,绝不能出现不愿抓、不愿管、不愿跑的问题,做到困难面前不畏惧、矛盾面前不回避、问题面前不遮掩。
第五条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决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底线意识,加强学习、注重团结、顾全大局、忠于职守、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勤勉廉洁,自觉维护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山南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命令、决定、指示;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乃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发布决定;
(三)领导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改变或撤销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不当的决定;
(五)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领导和管理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工作;
(七)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提案、建议等;
(九)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履行政府系统党组“九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四个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山南市委、市政府及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政府应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事项: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山南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需要结合本市实际作调整的;
(二)需报请批准实施的重要决定;
(三)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性总体改革方案,以及各项重大改革措施;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
(五)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
(六)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七)重要外事活动;
(八)重大灾情、疫情、敌情或事故;
(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请示报告区政府事项“
(一)涉及乃东区大局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上级没有明确的问题,或需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上级发布的政策、规定和乃东区人民政府决定作出调整的事项;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且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五)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
(六)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科学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关系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民主党派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政府顾问、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联动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领域公开办事制度。
第十九条 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需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三)讨论和通过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本区财政预决算;
(四)讨论和通过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2次。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区政府重要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三)研究有关责任追究事项;
(四)沟通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专题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或紧急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填写《乃东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除特殊情况外,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讨论未列入议题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请假,需向主管区长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第十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转发。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事项,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文,公文应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送呈,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发布的令、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
第三十九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重要事项报区政府领导审阅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条 切实精简公文,注重实效。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决定、意见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应是涉及全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需要全区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或周知的工作部署、相关规定或通知等。属可通过电话、传真解决的事项,不在发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属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各自名义制发。
第十二章 执行落实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度。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对各组成部门和各乡(街道)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三条 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三章 作风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八条 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应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应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原则上不安排在外用餐;确需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或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
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乡镇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时,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与会同志均可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一旦会议决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报请区委审定的事项,部门在会上只负责回答和说明,不在发表不同意见。对落实区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发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离开泽当外出,需提前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外出回泽当后,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