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室直接检查处理乡镇纪委、纪检监察室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2、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监察室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纪委监委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收到的申诉信件;
3、承办应由区委、区纪委批准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比照处理报市纪委备案的案件;
4、承担市监委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市监委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
5、承办乡镇纪委及有关部门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6、贯彻执行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指导乡镇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
7、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