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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乃东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 违建住房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收缴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19 17:39:00 来源:乃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和《山南市乃东区城市规划区非法买卖租赁土地房屋问题处理办法》(乃政发〔2017〕86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乃东区城市规划区内2015年11月5日之前未获得用地批准或者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或者“三证”齐全房屋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依法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

第三条  收缴标准:

(一)公职人员所拥有的无“三证”房屋,按照房屋所占有土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取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10元。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以5年一周期进行调整,直至房屋拆除为止。

(二)公职人员持有的“三证”房屋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按照超占部分土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取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10元。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以5年一周期进行调整,直至将超出土地面积上的房屋拆除并退还集体土地为止。

(三)泽当、乃东、结莎、昌珠、赞堂、郭沙居委会的群众“一户多宅”未被确权的房屋,按照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取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5元。

(四)泽当、乃东、结莎、昌珠、赞堂、郭沙居委会以外的群众,所拥有的无“三证”房屋,按照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取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5元。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以5年一周期进行调整,直至房屋拆除为止。

第四条  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因房屋所占的土地权属不同,进行分别处理。其中: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居委会组织收缴,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由乃东区国土规划部门组织收缴,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一年一收。

第五条  拒不缴纳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乃东区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条  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所辖居委会集中管理,仅限用于本居委会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必须经“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居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

第七条  乃东区财政局、所属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居委会应当每年向群众公示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乃东区拆迁办应当加强与居委会之间的沟通协调,每年在收取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时,一并对照住房档案对违建住房及“三证”齐全房屋超占土地情况进行年检备案。

第九条  违建房屋使用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仅属于土地占用期间的资源补偿,不作为违建房屋及土地的合法认定依据。居委会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收取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不构成对违建房屋的合法性认可。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乃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若因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内容需要变更的,以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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