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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东区住建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2019-01-18 18:22:00 来源:乃东区住建局

第一条 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施工企业、加气站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局长是我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局在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对全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五)落实全局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三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局长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三)督促分管企业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五条 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的法律。注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科室及分管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科室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督促;

(四)督促本科室及管辖企业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工作:

(五)科室及管辖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第六条 系统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自治区、市、县(区)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 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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