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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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2025-11-13 11:55:05 来源:乃东区商务局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优化区域投资环境, 积极引进区域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推进山南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2〕2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西 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藏政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依法在山南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经营活动;
(二)在山南生产经营且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生产、加工、采购、仓储、销售、运输、研发等经营主要环节之一在山南;
(四)与市人民政府或招商主管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山南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不包括基金公司及股权投资机构,下同)。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 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和支持高原生 物产业、清洁能源业、绿色工业、特色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产业、边贸物流产业七大产业发展。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 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文件规定的企业,严格按照自治区政策文件充分享受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政策。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市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半年或一年进行申报。房地产开 发(不包括自营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矿产资源采选、传统建筑建材、能源类项目不得享受该项扶持政策。
(二)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租赁、工业、批发零售业年度增加值650万元(含)以上;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年度增加值940万元(含)以上;仓储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其他行业年度增加值1400万元(含)以上。
2.未享受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等政策的企业。
(三)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计算方式:企业年度增加值× 比例系数×(考核得分÷100)。企业年度增加值根据企业所在 行业采取相应的计算标准,考核得分根据企业贡献度、产业类 型、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就业情况、企业管理等指标综合评定,具体按照《山南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企业的物流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员工住房、上市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高原生物、绿色工业、民族手工、高新数字、农牧 业等行业的招商引资企业产品年度出藏物流费用达到500万元 以上的(其中农牧业企业达到5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物流 补贴,补贴额度为产品出藏物流费用的50%。具体兑现到企业的 补贴资金,原则按定额2000万元列入全年预算,若所有符合条 件的企业申报物流补贴总额低于全年预算的,据实兑付;若申报物流补贴总额超过全年预算的,按所占比例兑付。
(二)对在山南落地、符合条件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对在山南市建设的工业类项目,其固定资产(含基础设 施投资和设备购置,下同)投入强度在200万元/亩(不含政府财政拨付、支持资金)以上并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按基础设施投资额给予补贴:首次投入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 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不超过土地出让金 的50%);首次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按实际完成固 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60%);首次 投入5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的7%予以奖励(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70%);首次投入8000万 元至1亿元(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不 超过土地出让金的80%);首次投入1亿元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0%)。
2.对在山南市建设的商业类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商业地 产项目),其基础设施投入强度在300万元/亩(不含政府财政 拨付、支持资金)以上并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按基础设施 投资额给予补贴:首次投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按实 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不超过土地收益额的5 0%);首次投入5000万元至1亿元(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不超过土地收益额的60%);首次投入1 亿元至3亿元(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  (不超过土地收益额的70%);首次投入3亿元至5亿元(含), 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不超过土地收益额 的80%);首次投入5亿元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不超过土地收益额的100%)。
3.企业建设工业厂房及采购生产设备(在山南运营2年及以上)且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 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 元;建设商业房屋及采购生产设备(在山南运营2年以上)且 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 12个月,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 不超过18个月,投资总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项目建设 周期不超过24个月,投资总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项 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个月;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 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2个月, 扶持标准降低10%,若延长期超过限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款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吸纳山南常住人口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1年 及以上)长期就业的招商引资企业,优先通过公租房解决其员 工住房问题,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连续五年给予补贴;对具备条 件的企业,支持政府以国家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作为资本金与企业合作建设公租房,改善员工住房条件。
(四)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且上市主体在山南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在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山南市以外迁入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上市企业(只包括上市主体),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五)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实行用电补贴。企业年用电量 在100万度至500万度(含)的,按0.02元/度进行补贴;年 用电量在500万度以上的,按0.03元/度进行补贴,年最高享受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享受特殊电价政策的项目不予补贴。
(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从自治区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七)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 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八)鼓励、支持我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等向企业开发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
(九)企业在山南落地后,投资者、股东、企业高管或引  进人才凭招商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根据个人意愿, 可以在本地申请常住户口。其子女涉及在西藏自治区参加高考 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
(十)鼓励支持有品牌、有市场、有实力的企业到边境一线创业发展,在边境县注册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享受《关于鼓励抵边安居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藏政办发〔2022)16号)相关规定。
第三章购买招商服务
第八条 围绕我市重点支持的“七大产业”,采取以商招商 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招商服务的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 与山南专业招商工作。专业招商机构负责所引进企业洽谈、落 地及后续发展等全程服务,负责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所引进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可通过遴选、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作为专 业招商机构;市场主体主动申请,经招商主管部门甄选评定也 可确认为专业招商机构。经确认的专业招商机构需由市招商主 管部门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并备案。专业招商机构需具备一定的 实力,有足够的市场资源,有固定办公场地且有5人以上的服务团队。
第十条 专业招商机构严格按山南产业导向开展招商工作, 其引入的企业均需市招商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市招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专业招商机构引进企业对地方经济的 贡献情况给予专业服务费,连续期为十年。专业招商机构引进企业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至150万元专业服务费;引入企业年累计地方经济 贡献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给予150万元至35 0万元专业服务费;引入企业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 元至5000万元(含)的,给予350万元至800万元专业服务费; 引入企业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 的,给予800万元至1000万元专业服务费;引入企业年累计地 方经济贡献达到8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给予1000万元 至1200万元专业服务费。引入企业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 亿元以上的,在1200万元专业服务费的基础上,地方经济贡献 每增加1000万元,则专业服务费增加100万元。引进企业年累 计地方经济贡献是指由专业招商机构引进并经市招商主管部门 审核备案的所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总额,不包括由专业招商机构服务期满的企业。
第十二条 专业招商机构引进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 含政府财政拨付、支持资金,下同)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 (含)的,按引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其一次性奖励; 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引入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其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固定资  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业招商机构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咨询机构到山南注册并实质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专业招商机构不得同时叠加享受第十一、十二、 十三条的相关政策。专业招商机构引入的企业,自企业登记注 册之日起,由专业招商机构培育、管理和服务,期限原则为10 年,到期后移交市招商主管部门管理和服务。每个专业招商机 构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一年度,低于前一年 度的,当年度应支付的专业服务费按照占前一年度的比值乘以 当年测算专业服务费进行支付。完成额下降幅度超过50%的,不再支付专业服务费。
第四章飞地经济
第十五条 支持山南与自治区外尤其是对口支援的省市、 区内其他地市、市内各县(区)之间合作共建飞地产业园区,并设立园区管理机构,接受园区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由飞地园区所在地提供园区建设用地,土地指 标和土地使用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优先选择在已有园区内划片成立飞地园区。
第十七条  支持与山南外地区共建飞地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贡献度给予奖励:
(一)援藏省市园区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市场主体,可在山南市境内建设飞地园区,根据园区内入驻企业对山南市的贡献
度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其园区建设、入园企业的相关产业扶持等由飞地园区予以兑现。
(二)积极探索与高海拔地区兄弟地市合作共建飞地园区, 支持兄弟地市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企业主体前来山南合作共建飞地园区,相关政策扶持、收益分享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三)鼓励市、县(区)或山南所属其他机构、企业主体 等到对口支援省市(或其他地区)建立飞地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飞地产业园国内生产总值、工 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各项经济指标按照统计原则标准不重不漏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支持市内及各县(区)之间以不同方式发展飞地经济,根据情况享受飞地政策。
(一)支持市级与各县(区)之间共建飞地园区,并给予政策支持:
1.各县(区)引进企业落户幸福家园区域(江北)或在幸 福家园区域(江北)建设飞地园区,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国 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全部计入各县(区),并按照 “谁引进、谁受益、谁审核,谁扶持”的原则兑现相关扶持政策,用地指标使用各县(区)的指标。
2.各县(区)引进的入驻市级园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市级园区的,企业实现的实际财力(中央扣除部分除外),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全部返还各县(区)支配。
(二)支持各县(区)之间共建飞地园区,并给予政策支持:
1.鼓励各县(区)合作共建飞地园区,按照“谁引进,谁   受益”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按照“谁受益、谁审核,谁扶持” 的原则予以兑现扶持政策,用地指标由合作各县(区)自行协商。
2.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 到位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经共建双方协商划分后,按统计准则分别纳入各自统计。
3.各县(区)之间共建飞地园区的,由飞入地与飞出地协商明确奖励机制。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对在山南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或地方经济 贡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成立专班,专人全程跟踪服务,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例会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项目 推进和联合审批制度、“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类优惠政策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兑现。
第二十二条 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于支持农 牧、信息化、文化旅游、民族手工、商贸流通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若在维护 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招商引资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列入 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对招商引资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 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申请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追回已给予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全市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 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若 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政策,需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的,地方配套 资金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扣除(一次性政策扶持奖励资金除 外),地方配套部分超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部分的予以补差。国 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办法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若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其他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政策为准。各行业部门兑现给招商引资企业的专项扶持资金须向招商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山南市重点引进的战略性产业项目和龙头项 目、带动就业促进增收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或民生项目,重大 创业创新平台项目,重点配套服务项目等,对自治区或山南市 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积极的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原有招商引资企业符 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条件、且未兑现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关产业扶持,各县(区)、各园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原有《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协同 招商利益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行发〔2012〕71号)、《山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江北新区支持招商引资企业 发展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18)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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