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牧民施工队、广大居民:
为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促进农牧区建设市场发展,提高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建立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乃东区实际,牵头起草了《乃东区农牧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对该管理办法有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 发送电子邮件至snsndqzj@163.com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893—7833268
乃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0日
乃东区农牧民施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牧区建设市场发展,提高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建立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乃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施工队伍是指在乃东区行政区域内,以具备一定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能力的农牧民工为主体,并依法取得农牧民施工队伍资质证书的法人组织,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三条 参与农牧民施工队伍从事工程建设的农牧民群众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劳务用工合同、从业规范教育等知识培训。
第四条 乃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乃东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的统一监督管理。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乃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农牧民施工队伍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五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施工队管理的通知》要求,乃东区暂停受理、审批农牧民施工队资质。
第六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资质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审核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行为的,有效期延续5年。领取新证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农牧民施工队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资质延续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资质延续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章程复印件;
(四)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五)资产和必要技术装备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与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的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承揽工程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可承担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且相关技术工种齐全。
(二) 承包工程范围
1.高度7米以下,单跨跨度6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民用建筑工;
第九条农牧民施工队伍可承担公路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环保员、水保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且相关技术工种齐全。
(二)承包工程范围
1.无需专业机械施工、无高边坡等特殊专业作业的四级及等外砂石路面的公路工程;
2.单孔跨径8米和多孔跨径16米以下的独立桥梁或公路桥梁;
3.孔径4米以下,冲沟流量不超过10立方米/秒的涵洞工程。
第十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可承担水利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且相关技术工种齐全。
(二)承包工程范围
1.过水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水渠及渠系交叉建筑物;
2.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4级堤防工程及以下防洪堤坝工程;
3.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堰塘工程。
第十一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可承担市政工程,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且相关技术工种济全。
(二)承包工程范围
1.无需专业机械施工、无高边坡的村内道路(包括庭院硬化),本办法规定可承担的公路工程桥涵;
2.无须专业机械施工的直径100毫米以下供水管道和直径500毫米以下污水及排水管道;
3.单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下的垃圾填埋处理工程。
4.5000平方米以下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第十二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可参与建筑劳务分包,只限于承担低于国家规定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标准的土石方、抹灰,油漆、木制作、彩绘等劳务作业业务,并与总承包、专业承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可以聘请区内外具备相应条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四条农牧民施工队伍对施工质量负责,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一)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二)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四)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第十五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对施工安全负责,必须: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论证;
(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按时发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乃东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是农牧民施工队伍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质管理、市场行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牧民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施工资料和质量、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区住建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施工队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发现违法行为的,区住建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对农牧民施工队伍在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农牧民施工队伍管理实行市场清出机制,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区住建局、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违规取得资质证书或严重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资质,及时清出农牧民施工队伍市场。
第二十五条 对农牧民施工队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要求申请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将注销农牧民施工队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六章 业务承揽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所规定的农牧民施工队伍能够承揽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让农牧民施工队伍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 农牧民施工队伍承揽工程项目的发包,应当由有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按照乃东区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试行)实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山南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