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 > 通告公示

乃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擅自破坏、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通告

2025-11-04 17:53:37 来源:乃东区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相关经营主体:

为严厉打击擅自破坏、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加快我区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山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产建设相关安排部署和具体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我区矿产资源领域管理秩序,构建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依法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和破坏。一切开采行为必须获得国家授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矿产资源分类方式多样,根据物质属性和用途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能源矿产(能源资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铀(核能)、地热等。

(二)金属矿产。如:如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镍、钨、锡、钼等。金、银、铂族金属(铂、钯等)、锂、铍、铌、钽、稀土元素等。

(三)非金属矿产。如:磷矿、硫矿、钾盐、芒硝、石灰岩、花岗岩、大理石、砂、石、粘土、萤石(助熔剂)、耐火粘土、钻石、玉石、水晶、玛瑙、石墨、石棉、云母等。

(四)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等。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等非法获取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转让、出租、承包矿业权,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处置矿业权的行为;

(三)以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四)以各类工程建设、土地整治、生态修复、设施农业建设等名义,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行为;

(五)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河流湖泊流域、基本农田等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行为;

(六)非法加工、运输、销售、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八)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继续组织生产的行为;

(九)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矿产资源税费的行为;

(十)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营活动,或为非法勘查开采、非法经营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勘查、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矿产品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强化源头管理: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全域覆盖、常态长效开展矿产资源领域普法宣讲,明确盗采违法行为不良危害和严重后果,引导形成保护矿产资源的社会共识。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强化网格化管理。将矿产资源巡查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体系,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底数清、情况明。

(四)开展常态化巡查。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整治非法,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六、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七、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商砼站等砂石料使用和运输单位及个体,根据上述第三项第6条之规定,严禁非法加工、运输、销售、收购来历不明的砂石料。

八、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按规定报告接受处理或顶风作案的,将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将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属实,且确构成违反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举报电话:0893-78233257826273

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并主动向乃东区自然资源、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对主动报告并积极整改、配合调查、挽回损失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乃东区人民政府

20251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