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乃东区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23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0个),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3个)
1.乃东区区委办(密码管理局)
2.乃东区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3.乃东区公安局
4.乃东区自然资源局
5.乃东区交通运输局
6.乃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7.乃东区农业农村局
8.乃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乃东区市场监管局
10.乃东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物局)
11.乃东区应急管理局
12.乃东区编译局
13.乃东区水利局
14.乃东区林业和草原局
15.乃东区商务局(投资促进局)
16.乃东区税务局
17.乃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8.乃东区教育局
19.乃东区统计局
20.乃东区财政局
21.乃东区审计局
22.乃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23.乃东区发展和改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有关事项
(一)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乃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