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作经费合法合规、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服务于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关于整合使用全区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指导意见(修订稿)的通知》藏组发(〔2023〕2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基惠民工作经费”,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向每个村(社区)安排的20万元工作经费(除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经费、驻村工作队取暖费、交通费,厨房类改造资金外)和历年投入索当投资公司、结莎产业类项目等合法合规来源资金。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由区委组织部、区驻村办统筹管理、整合使用,确保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和规模效益。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驻村办)加强对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绩效评价,根据年度资金使用方向,规范安全使用好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五条 强基惠民工作经费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整合原则。加强强基惠民工作经费与其他涉农资金、社会资本、历年投入索当投资公司、结莎产业类项目投资资金等统筹整合,建立资金“周转池”,发挥规模效益。
2.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乡镇(街道)、村(居)民和社会监督,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优先支持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持续性强的项目。
4.精准扶持原则。依据渐强村(社区)和薄弱村(社区)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精准确定资金投向和支持项目,确保经费用于解决关键问题和提升发展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按照“输血+造血”双轮驱动、“基础保障+产业赋能+激励扶持+”多方位支持的原则,强基惠民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保障改善民生,通过“帮、扶、兜、奖”政策,提升较强村发展水平、提高渐强村发展能力、增强薄弱村发展动力,助力农牧区发展、农牧民增收。
1.“帮”扶举措。
适用对象:乃东区集体经济强村(社区)。
支持方式:将强基惠民工作经费作为贷款贴息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到本乡镇(街道)、村(社区)发展特色产业壮大集体经济,也可作为集体所有的股本金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资产参股当地企业、经济组织,股本产生的红利归属区委组织部(驻村办)统筹用于乃东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赋能。投入比例占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10%-40%,计划帮扶1-3个城市社区。
2.“扶”持行动。
适用对象:乃东区集体经济较强村(社区)。
支持方式:定向投入强基惠民工作经费,聚焦渐强村(社区)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乡村振兴关键领域的短板,因地制宜制定“一村一策”精准帮扶方案。经费投入占比不超过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30%,重点帮扶3-4个渐强村(社区),助力其夯实发展基础、释放发展潜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3.“兜”底保障。
适用对象:乃东区集体经济薄弱村(社区)。
支持方式:统筹强基惠民工作经费向薄弱村(社区)倾斜,聚焦基础设施补短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公共服务与民生保障三大核心任务,构建“输血保障基本需求、造血增强内生动力”的长效帮扶机制。通过资金注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致贫,提升薄弱村(社区)的发展韧性。经费投入占比不超过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30%。
4.“奖”励激励机制。
适用对象:乃东区集体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村(社区)。
支持方式:定期对渐强村(“扶”)、薄弱村(“兜”)及相关村(社区)发展成果进行多维度评估。对成效显著、进步突出的村(社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严禁挪作村(社区)干部个人奖励资金,通过正向激励强化示范效应,激发各村(社区)发展动能,构建“以奖促干、以干促兴”的良性循环。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对各村(社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效益性以及与乡镇(街道)发展规划的契合度。
第八条 各村(社区)上报的项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汇总上报区驻村办。区驻村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安排等因素,确定项目是否立项,并按照程序提交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早建成、早运行、早上效。项目竣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评估。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运行维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因“重建设、轻管理”导致的“僵尸项目”问题。
第十一条 区驻村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对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实施监管,实行对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项目决策和资金使用提供参考。
第七章 违规行为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界定
1.截留、挪用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将强基惠民工作经费截留、挪作他用。
2.虚报项目:通过虚报项目、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强基惠民工作经费。
3.违规支出:违反财务制度和资金使用规定,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或违规发放福利、补贴等。
4.项目实施不力: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等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质量不达标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
第十三条 处罚措施
1.对违规使用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2.对于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因实施不力、管理不善,导致项目建成后效益不明显或群众有意见的,要及时优化调整项目计划,统筹加强资源管理,确保项目最优、效益最大。对拒不优化整改的,及时追回资金,约谈直接责任人,并取消未来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乃东区驻村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