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及时享受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山医保〔2021〕5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5元。
二、调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三档调整为两档。将现行最低档90元和最高档280元每档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130元和32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可自愿选择130元、320元两个档次中的其中一个进行缴费。
三、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一)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执行医保按最高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资助,2021年个人缴费320元全部由各县(区)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
(二)参保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2021年个人缴费320元由自治区、地(市)两级财政代为缴纳。
(三)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且纳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低收入监测范围的参保人员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定额缴费资助。我区定额资助对象个人按城乡居民医保最高缴费档次10%缴纳保险费后其余部分享受定额资助,即每人定额资助288元,定额资助从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个人缴费32元。资助参保要覆盖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年度内所有动态调整对象,有多重困难参保身份的,缴费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得重复享受。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四)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市级、县(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编僧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自治区级、市级、县(区)政府分别按100%、50%、2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被评为自治区、市、县(区)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在编僧尼,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自治区、市、县(区)政府分别按100%、50%、2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在编僧尼,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四、巩固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我区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政发〔2020〕20号)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个人缴费130元的按最低档、320元的按最高档享受待遇。
五、缴费时限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行一个保险年度一次性征缴。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间。除新生儿、符合零星征缴对象外逾期不再征收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为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对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年度内动态调整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不受缴费期限制,非缴费期新增人员信息需经县(区)民政、乡村振兴和医保等部门核准确认后,由医保部门将缴费人员应缴部分按照特殊缴费业务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由税务部门完成保费征收。
六、征缴范围
(一)具有我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西藏班学生(含高中散插班学生)及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西藏民族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中专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参保;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取得我市户籍后,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三)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寺庙在编僧尼参加寺庙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易地搬迁人员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或搬迁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登记流程及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医保局、税务局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负主体责任,包括政策宣传、组织动员、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
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及停止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申报登记,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报送区医疗保障部门,同时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区医疗保障部门。
(三)城乡困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除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城乡困难居民范围包括:重度残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等特殊困难人群。
(四)市(中、区)直单位的居民,由所在单位集中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代为办理参保手续。
(五)在编僧尼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寺庙管理委员会在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代为办理参保手续。
(六)费款征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同级税务机关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主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线上可以通过农行掌上银行、微信城市服务或二维码纳,线下前往所辖税务部门大厅,可在征收窗口缴费。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缴费。
山南市乃东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